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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5081号

上海翊宏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杰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上海翊宏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杰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国祥;朱佳;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508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翊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浩,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佳,董事长。

被执行人:杰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朱佳,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国祥,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朱佳,女,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成国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翊宏贸易有限公司为与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杰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国祥、朱佳、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沪0105民初72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欠款本息12,813,245.49元,律师费40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杰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国祥、朱佳、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8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8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社保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月1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社保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2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2019年2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2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朱佳、成国祥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广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2019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社保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4月29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社保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4月29日对被执行人朱佳、成国祥住所地进行必要调查、张贴传票2019年4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登记2019年5月7日对被执行人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委托查封2019年5月14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进行必要调查2019年5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股权2019年5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春路20、22号6-13幢全幢房产2019年5月14日委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注册商标2019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杰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必要调查2019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扣划,得款43,12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2019年5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朱佳养老金账户2019年5月30日委托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名下浙江省建德市杨村桥镇官路村XXX号的土地及不动产2019年5月30日发函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参与被执行人财产分配2019年5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本次执行到位43,125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朱佳伟

审判员 顾首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