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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3民初2000号

杨瑞与倪某1、代晓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瑞;倪某1;代晓静;张露;范琦琦;张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03民初2000号

原告:杨瑞,女,200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现住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系杨瑞母亲。

被告:倪某1,女,200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理人:倪某2,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系倪某1父亲。

被告:代晓静,女,199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张露,女,199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范琦琦,女,199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滁州市南谯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张莹,女,199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杨瑞诉被告倪某1、代晓静、张露、范琦琦、张莹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0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瑞于2019年05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对被告倪某1、代晓静、张露、范琦琦、张莹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瑞负担。

审判员  许安源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子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