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81民初2508号
申请人:偃师市汇力纸盒厂,住所地:偃师市商城街道办事处杏园村华泰建材厂北侧。
负责人:朱灵芝,该厂投资人。诉讼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庞少伟、张欢欢,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洛阳市多朵俏鞋厂,住所地:偃师市首阳山镇石桥村。
负责人:王亮亮,该厂投资人。
被
申请人:王亮亮,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郭利娟,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王亮亮之妻。
被
申请人:王水和,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王洋洋,女,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王水和之女。申请人偃师市汇力纸盒厂与被申请人洛阳市多朵俏鞋厂、王亮亮、郭利娟、王水和、王洋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偃师市汇力纸盒厂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多朵俏鞋厂、王亮亮、郭利娟、王水和、王洋洋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洛阳市多朵俏鞋厂、王亮亮、郭利娟、王水和、王洋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保单号:AZHZZ21Z0119Q000356V)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偃师市汇力纸盒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多朵俏鞋厂、王亮亮、郭利娟、王水和、王洋洋银行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洛阳市多朵俏鞋厂、王亮亮、郭利娟、王水和、王洋洋价值5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偃师市汇力纸盒厂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晓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郭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