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3011号罪犯安世平,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嘉海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安世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交纳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7年5月30日以(2017)赣01刑更45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6日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代表赵期、陈玥出庭报请假释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子标、盛巍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安世平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安世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4个。本次假释交纳罚金27000元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安世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安世平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李水金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巫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