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8民初673号
原告:潘新,女,汉族,1969年1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堃,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港海港大厦17-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630194。
法定代表人:乔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向东,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新与被告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潘新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新撤诉。
审判员 冯 久 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萍(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