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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民初673号

潘新与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新;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8民初673号

原告:潘新,女,汉族,1969年1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堃,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港海港大厦17-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630194。

法定代表人:乔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向东,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新与被告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潘新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新撤诉。

审判员 冯 久 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萍(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