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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更2976号

魏才旺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绑架
当事人
魏才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2976号罪犯魏才旺,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才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已交纳4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洪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以(2017)赣01刑更98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才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3个。另查明,该犯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本次减刑交纳罚金4000元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魏才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才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李水金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巫慧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