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926执103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吴利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吴利娜;陈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0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住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板桥路中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庆忠,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员工,住范县。

被执行人:吴利娜,女性,1982年6月1日出生,住濮阳市。

被执行人:陈刚,男性,1981年6月6日出生,住濮阳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与吴利娜、陈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利娜、陈刚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吴利娜、陈刚名下所有抵押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位于濮阳市市辖区黄河东路路北、玉门路路西075-01-001-0-(1-2)-07房产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濮阳县人民法院、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查封,该房产现由首封法院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处分,被执行人吴利娜、陈刚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朝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