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82执4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向韶,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 被执行人罗光文,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吴向韶与被执行人罗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湘1382民初16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向韶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2019年3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罗光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3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3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2日、2019年3月15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涟源管理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涟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3月2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光文位于娄底市××区山水名苑的房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轮候查封的不具有处置权,暂时无法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5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罗光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00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平良
审判员 李洪毅
审判员 严楚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段绪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