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1民初1745号
原告:李从军,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王宝华,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邹兆宁,女,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从军诉被告王宝华、邹兆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李从军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从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从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李从军负担。
审 判 长 车邦国
人民陪审员 杨仕彬
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安翠霞
书记员杨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