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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1民初1745号

李从军与王宝华、邹兆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从军;王宝华;邹兆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1民初1745号

原告:李从军,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王宝华,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邹兆宁,女,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从军诉被告王宝华、邹兆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李从军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从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从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李从军负担。

审 判 长  车邦国

人民陪审员  杨仕彬

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安翠霞

书记员杨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