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2855号罪犯邹阳,男,199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赣0703刑初3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19年01月,获得以下奖励:监狱新考核表扬3次:2017/12,2018/6,2019/1。本次减刑已交纳罚金2000元,未退赔被害人损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邹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邹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萍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