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91财保216号申请人张某2,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申请人张某1,女,201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法定代理人张某2,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被申请人胡清武,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被申请人临沂市做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后乡村。
申请人张某2、张某1因与被申请人胡清武、临沂市做顺物流有限公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2、张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胡清武驾驶(临沂市做顺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 靖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晓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