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621执异35号异议人:单立龙,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案
申请人:涡阳县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育才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152100684C(1-1)。
法定代表人:丁恒春,经理。原案
申请人:李茂(曾用名马新华),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案
被执行人:涡阳县星园街道杨王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超廷,系居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涡阳县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茂与涡阳县星园街道杨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单立龙于2019年9月6日对本案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单立龙称:2012年3月16日异议人单立龙与涡阳县星园街道杨王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杨王村委会)签订涡阳县城东街道杨王社区新农村建设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享有社区新农村的商业房产及附属设施等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原审申请人李茂向本院提交单立龙的承诺书和涡阳县城东街道杨王村村民委员会担保。承诺书中单立龙承诺预留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杨王村委会有权处置该不动产。涡阳县城东街道杨王村村民委员会担保以法院判决为依据,处置预留不动产作为偿还马新华的工程款。
本院查明,2018年8月16日本院以(2017)皖1621民初68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位于安徽省涡阳县。
本院认为,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本案中皖S5Y889飞度牌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孙元美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单立龙的异议请求。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武 磊
审判员 杜运发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宁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