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宁0106民初5381号
原告:宁夏锦泰鸿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赵民善,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夏锦泰鸿业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逾期货款7412855.84元,逾期利息185321.396元,共计7598177.23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原告宁夏锦泰鸿业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宁夏锦泰鸿业商砼有限公司为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商品混凝土,被告支付相应货款。原告宁夏锦泰鸿业商砼有限公司依该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完商品混凝土,共计20564947元,但截至目前被告还有7412855.84元逾期货款尚未支付。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逾期货款,但被告至今都未偿还该逾期货款。综上所述,被告未能按时偿还逾期货款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挽回自身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该合同第10条约定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请求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宁夏锦泰鸿业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第10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进行诉讼。该协议管辖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应从其约定,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32494元,退还原告宁夏锦泰鸿业商砼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藜
书 记 员 于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做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