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21执330号
申请人:张绍业,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田庆虎,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张绍海,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申请人张绍业申请执行田庆虎、张绍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621民初5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绍业于2019年1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庆虎、张绍海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田庆虎、张绍海依法应缴纳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1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田庆虎采取如下措施: 1、2019年1月22日和2019年5月16日,通过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田庆虎、张绍海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统查结果显示田庆虎、张绍海无可供执行财产。 2、2019年2月12日,本院通过邮政专递向被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 3、2019年3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庆虎、张绍海作出限制消费令。 4、2019年5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田庆虎、张绍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田庆虎、张绍海无不动产信息。 6、2019年5月30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人,告知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依职权对该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621民初58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立
审判员 杜运发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