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6361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13号景兴环球大厦8楼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51987441E。
负责人:王征。
委托代理人:邱超劲,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治河,男,汉族,1974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刘治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16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
一、被执行人刘治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卡号62×××35信用卡项下款项本金22937.36元、零售利息1069.27元、分期手续费1537.02元、年费480元,以及以本金22937.36元从2018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
二、被执行人刘治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卡号62×××52信用卡项下款项本金1000元、零售利息19.73元、分期手续费56元,以及以本金1000元从2018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信用卡款项本金及相应利息27099.38元。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5月9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刘治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签收后,并没有按期履行。 二、本院于2019年5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治河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5月9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刘治河的财产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 五、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曾永城 执行员 叶伟航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嘉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