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21民初2675号 起诉人:李树会,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2019年5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树会的起诉状。李树会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李树永偿还借款本金290000元、利息31900元,合计321900元。事实和理由:李树永向李树会借款290000元,该款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树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本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到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报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李树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储士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姬福钰 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