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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21民初2675号

李树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树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21民初2675号 起诉人:李树会,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2019年5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树会的起诉状。李树会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李树永偿还借款本金290000元、利息31900元,合计321900元。事实和理由:李树永向李树会借款290000元,该款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树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本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到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报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李树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储士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姬福钰 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