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晋0108刑初77号 被告人郭佳诚、刘新方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9)晋0108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2页正数第七行,“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刑刑诉[201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佳诚、刘新方犯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现更正为“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刑刑诉[201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佳诚、刘新方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审 判 长 孙晓莉
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
人民陪审员 张桂云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贾京山
书 记 员 王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