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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2执6号之一

林仲强、陈林发、杨铁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8-11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仲强;陈林发;杨铁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仲强,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陈林发,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杨铁梅,女,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仲强与被执行人陈林发、杨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的(2018)粤1202民初4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一、原、被告确认:截止2018年12月3日,被告陈林发尚欠原告林仲强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21.6万元(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借款之日暂计至2018年12月3日,以后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陈林发于2018年12月8日前全部归还给原告林仲强。

二、被告陈林发于2018年12月8日前向原告林仲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2400元。本案的受理费减半收取8778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78元,由被告陈林发承担,并于归还借款本金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林仲强。

三、如被告陈林发未能按照上述时间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林仲强有权随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与被告陈林发、杨铁梅确认:被告杨铁梅以现有登记在其名下的一切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存款、公司股权、银行股金、股票分红等)与陈林发共同偿还上述债务。超过该范围的债务,杨铁梅不再承担。”。因被执行人陈林发、杨铁梅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仲强向本院申请执行。 同期,本院受理涉被执行人陈林发、杨铁梅执行案件52宗,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执行处置被执行人陈林发、杨铁梅名下的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拟另案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陈林发、杨铁梅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棠岗路6号星湖尚景苑二期1号楼207室等8处房产,目前涉案不动产执行处置中; 2、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拟另案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陈林发名下的号牌号码粤H×××××、粤H×××××两台小型汽车,目前涉案车辆执行处置中; 3、预查封被执行人陈林发、杨铁梅名下的肇庆市星湖大道4段6号中源誉峰一期5号楼十一层A-1101室等24处房产(预告登记),因前述房产未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目前开发商肇庆市宏利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林发、杨铁梅合同纠纷尚在诉讼中,涉案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4、冻结被执行人陈林发名下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账户款项,可定期扣划并另行分配; 上述财产处置完毕,扣除优先受偿价款、实现债权必要费用后,本院将另行分配可分配款项。除此之外,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名下可处置的不动产、车辆进行司法拍卖,目前尚在处置中。此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郭 锦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思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