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212执恢246号申请执行人邹志勇,男.被执行人包宗检,男.申请执行人邹志勇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包宗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邹志勇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0)崂民二商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1)崂执字第295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2019年5月2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00元,执行费774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包宗检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0)崂民二商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贾瑞红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建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