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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2执恢246号

申请执行人邹志勇被执行人包宗检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志勇;包宗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212执恢246号申请执行人邹志勇,男.被执行人包宗检,男.申请执行人邹志勇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包宗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邹志勇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0)崂民二商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1)崂执字第295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2019年5月2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00元,执行费774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包宗检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0)崂民二商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贾瑞红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建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