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2952号罪犯陈飞,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5)资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以(2018)赣01刑更9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2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李水金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巫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