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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民辖90号

刘佳与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民辖90号

原告:刘佳男,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

法定代表人:胡天鹰,院长。

原告刘佳男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刘佳男诉称,其于2010年6月起一直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从事司机工作,但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未按规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且给其发放的工资一直低于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其向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被驳回了仲裁请求。2019年2月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无任何法定理由违法将其辞退,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请求:

一、判令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给付经济补偿金15120元;

二、判令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240元;

三、判令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给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8480元;

四、判令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补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6960元及经济补偿金1740元;

五、判令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赔偿未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损失75500元;

六、判令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赔偿因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的损失24192元;

七、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因该院系本案的被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自行回避,故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因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系本案的被告,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该院对本案不宜行使管辖权,本案应指定其他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曲 海 涛

审判员 柳  红

审判员 端木繁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佳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