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204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
法定代表人:王立波。
被执行人:皮艳群,女,1983年7月25日出生,住株洲市。本院在执行湖南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皮艳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皮艳群的全部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204执3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超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