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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2执486号之一

周章喜、苏国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8-15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章喜;苏国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4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章喜,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松滋市。

被执行人:苏国坚,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章喜与被执行人苏国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的(2018)粤1202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认:“一、被告苏国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章喜付清拖欠的款项47710元及利息21770.32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利息以实际欠款额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时止)。

二、案件受理费1538元(原告已交纳1538元),由被告承担,并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迳付原告”。因被执行人苏国坚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章喜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苏国坚名下有车牌号为粤W×××××的车辆可供执行,本院以(2019)粤1202执4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车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郭 锦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思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