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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2执353号之一

吕梓银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8-15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吕梓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353号之一 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吕梓银,男,199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吕梓银盗窃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肇端法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确认:“被告人吕梓银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被执行人吕梓银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郭 锦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思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