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407执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常胜中路希望广场******。
法定代表人:钟桂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XX,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现住衡阳市石鼓区。
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XX、刘XX企业经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湘0407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XX、刘XX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执行。2018年1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XX、刘XX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执行费XX元,合计人民币XX元。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12月13日、2019年2月14日、5月15日对被执行人李XX、刘XX进行了三次网络财产查控及中国人民银行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XX、刘XX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通过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XX名下有房产,被执行人刘XX名下有房产,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XX名下的房产予以轮候查封,该房产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通过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XX、刘XX有住房公积金。本院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XX、刘XX有收益类保险,对被执行人李XX、刘XX进行现场查找、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XX、刘XX有其他可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告之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止今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12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XX、李XX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30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XX元,未执行标的金额为XX元(利息未计算),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年福
审判员 陈锡凯
审判员 董晓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雨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