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5394号
原告:黄兆强,男,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代理人:张剑锋、郑雪燕,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育华,男,汉族,1992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兆强诉被告曾育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向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兆强负担。
审判员 杨燕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岳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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