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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民初5394号

黄兆强与曾育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兆强;曾育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5394号

原告:黄兆强,男,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代理人:张剑锋、郑雪燕,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育华,男,汉族,1992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兆强诉被告曾育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向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兆强负担。

审判员  杨燕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岳灵

书记员李诗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