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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30执412号

廖宁生、江西联达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廖宁生;江西联达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730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廖宁生,男,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被执行人:江西联达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都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0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联达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9万元及相关利息,截至2019年5月20日已执行0万元,未执行3.9万元及相关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5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或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锦华

审判员  曾平生

审判员  陈春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著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