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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刑更656号

王海涛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王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刑更656号罪犯王海涛,男,汉族,1982年8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初中文化,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双滦刑初字第00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海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承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承刑执字第15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冀08刑更3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海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海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的罪犯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承安检驻上监室减(假)提请意[2019]243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王海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海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毓兰

审判员  燕金玲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