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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6执1485号

闫明堂、高昌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明堂;高昌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485号

申请执行人:闫明堂,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高昌慧,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本院在执行闫明堂与高昌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高昌慧名下有豫J×××××、豫J×××××汽车,但不能实际控制。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朝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