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3111号罪犯易宜平,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袁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宜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已缴纳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93.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30日作出(2017)赣01刑更76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易宜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6月至2019年2月,获得监狱新表扬4个。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易宜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易宜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