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内0403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明东,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专科毕业,无职业,捕前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3日被贵州省盘州市公安局翰林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至4月11日,2019年4月1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批准逮捕,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元宝山区看守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9]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明东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得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九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明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份,被告人邵明东通过微信的漂流瓶与韩某相识并成为微信好友,在取得韩某的信任后,自称所谓给人破灾的“大仙”,能给韩某解决情感上和事业上的问题,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先后骗取被害人韩某人民币100440元。
被告人邵明东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邵明东亲属已将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韩某,并得到被害人韩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明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害人韩某的报案笔录、谅解书、嫌疑人归案说明、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扣押清单、视频资料、被告人户籍信息及被告人邵明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能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明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迷信可以为韩某解决问题为由,先后骗取韩某人民币1004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邵明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明东已将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韩某,得到被害人韩某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明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2年10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玉明
人民陪审员 马宏图
人民陪审员 王洪艳
二0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