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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执恢115号之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周满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周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恢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东城中路恒福大厦1-2楼。

负责人:叶建平。

委托代理人:卢庆波,广东广信君达律(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鲍晶,广东广信君达律(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周满,男,汉族,1987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满其他民事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971民初1060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粤1971执1625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恢复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周满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赔偿103070.9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179元、执行费187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恢复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满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周满名下有粤S×××××号车,但该车已达报废标准无法查封,且至今未能找到该车,故法处理。(二)于2019年2月10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周满所属村委会调查财产情况,但至今没有回复。(三)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没有得到任何清偿(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提出异议。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1执恢1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海波

审判员  张志芳

审判员  薛宏满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永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