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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更2996号

张叔涛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张叔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2996号罪犯张叔涛,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7)赣0502刑初4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叔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8)赣05刑终69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叔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1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张叔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叔涛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李水金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巫慧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