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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6民初2180号

湖北冠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6-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湖北冠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1126民初2180号

原告:湖北冠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十里畈(十里畈居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谈沛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平,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娅,女,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原告湖北冠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冠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冠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还借款7160.9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开发建设蕲春大道常宏花园商住房,与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阳支行建立商住房按揭业务合作关系,开设商住房按揭借贷款保证金账户,以作购房借款人借款质押。被告因购买常宏花园3-2-502商住房,在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提下,与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商住房按揭借款合同。依照《按揭业务合作协议》和《商住房按揭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未如期还款时,贷款人随时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扣划资金还款。贷款人发放贷款后,被告亦早已入住商住房。2018年度被告欠7160.95元按揭款未予偿还,贷款人从原告按揭贷款保证金中扣划予以偿还。王娅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12日,被告王娅在原告湖北冠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常宏花园第三幢二单元502号房一套,购房款为321928元。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王娅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房款96928元,余款225000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支付。被告王娅向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揭贷款225000元支付购房款,并与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住房(商业用房)按揭借款合同》,原告湖北冠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该按揭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合同上签章。后因被告王娅拖欠2018年度按揭贷款本息7160.95元,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要求原告湖北冠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并从原告湖北冠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中扣除了被告王娅拖欠的贷款本息7160.95元。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按揭借款合同》、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偿还凭证及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被告签订的《住房按揭借款合同》生效后,被告王娅未按约定偿还按揭贷款本息,原告湖北冠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该按揭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娅追偿。原告湖北冠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被告王娅偿还其代偿债务本息7160.95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王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湖北冠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7160.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扬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