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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28刑初116号

邱武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5-31
所属地区
陵水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邱武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琼9028刑初116号 公诉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武岗,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陵水黎族自治县,户籍地:陵水黎族自治县。2006年6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3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后因被告人患有疾病,于同年10月1日变更为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2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于海南省三亚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公诉刑诉[2019]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武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启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武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8年4月下旬某天晚上23时许,吸毒人员王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邱武岗购买毒品海洛因,由于邱武岗没有现金去购买毒品,王某在陵水县椰林镇沿河二巷对面的陵河边的公路上交现金200元人民币给邱武岗去购买毒品。邱武岗到陵水县椰林镇工商大厦旧学路向张勇购买了1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尔后,邱武岗在陵水县椰林镇老百货公司路口将毒品海洛因交给王某,被告人邱武岗赚取差价50元人民币。 2.2018年5月16日0时许,吸毒人员王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邱武岗并约定在陵水县椰林镇沿河二巷1号附近的公路上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邱武岗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给王某,得款190元人民币。王某在回来的路上被民警抓获,缴获1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0.103克。经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1小包可疑毒品检出海洛因成份。 陵水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抓获经过、通话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邱武岗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邱武岗判处有期徒刑,在二年四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之间量刑,在人民币8000元至12000元之间并处罚金。 被告人邱武岗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邱武岗处扣押红米手机1部,系其用于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的通讯工具;被告人邱武岗违法所得人民币240元,尚未追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毒品(照片)1包、手机1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通话清单、侦查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等;3.证人王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1份;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录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邱武岗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武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二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武岗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武岗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邱武岗处扣押作案工具红米手机1部,应予没收;被告人邱武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元应继续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武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扣押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被告人邱武岗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邱武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 兵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傅后超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