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22民初876号
原告:喻国朝,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本县。
被告:熊霞,女,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原告喻国朝与被告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喻国朝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国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喻国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喻国朝承担。
审判员 郭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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