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92民初1444号
原告:威海市蒿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6086870K),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
法定代表人:杨海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树威,系威海市蒿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于佳材,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蒿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佳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蒿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蒿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威海市蒿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苗丽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姚 丹
书 记 员 杨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