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刑更547号罪犯覃雪松,男,壮族,1985年2月3日出生于广西柳州市柳**,初中文化,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冀0827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雪松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冀08刑终20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覃雪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覃雪松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的罪犯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承安检驻上监室减(假)提请意[2019]152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覃雪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覃雪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毓兰
审判员 朱彦兵
审判员 金小雁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