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4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知了蝉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38号1号楼B座1层027号。
法定代表人:隋菲。
被执行人:张正良,男,1978年01月1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申请执行人北京知了蝉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正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网案字第2849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查询、冻结、划拨张正良有关单位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49323.34元及执行完毕时相应的利息以及执行费6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9年1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张正良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2.于2019年1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正良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正良名下有银行存款并进行冻结扣划。3.执行过程中,2019年1月8日本院执行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正良名下公积金情况,其名下有公积金登记信息,但因其办理了贷款无法扣划。2019年1月15日本院执行人员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正良名下房产情况,其名下有一处房产,但标的与房产价值差距过大,无法处置,申请人提出不予处置申请。4.2019年3月27日,本院执行员到张正良户籍所在地以及工作单位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到其收入为家庭唯一收入来源,家庭现状确实困难。5.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张正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并于2019年3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将被执行人张正良名下财产状况及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锋,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提交书面申请。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正良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锋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且其已书面提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洪
审判员 沈可可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