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辖终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世龙,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1,女,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官窑百照五金喷涂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经营者:孔富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雯,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谦,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佛山市阿斯顿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1。
上诉人胡世龙、邱某1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官窑百照五金喷涂厂、原审被告佛山市阿斯顿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1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胡世龙、邱某1上诉称:被上诉人是与佛山市阿斯顿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关系,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在贵州省桐梓县,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胡世龙、邱某1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佛山市阿斯顿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两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进海
审 判 员 侯旭东
审 判 员 麦闻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颜 茜
书 记 员 何绮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