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04民初652号
原告:张佳君,女,1991年11月18口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钧,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瑞红,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受理原告张佳君与被告刘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佳君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佳君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佳君负担。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德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