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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6执1421号

濮阳市晟鑫润滑油脂有限公司、刘红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濮阳市晟鑫润滑油脂有限公司;刘红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421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晟鑫润滑油脂有限公司,住范县产业集聚区濮王产业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濮阳市晟鑫润滑油脂有限公司员工,住范县。

被执行人:刘红军,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在执行濮阳市晟鑫润滑油脂有限公司与刘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红军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濮阳市晟鑫润滑油脂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刘红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朝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