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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493号之一

东莞市嘉代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合力盈丰五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9-28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嘉代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合力盈丰五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0493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嘉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复兴路33号金铭国际工业模具城20栋2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34824907L。

法定代表人:陈小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唱,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合力盈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太公岭村渭东路78号B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221K41T。

法定代表人:许家华。

原告东莞市嘉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合力盈丰五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嘉代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以被告东莞市合力盈丰五金有限公司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嘉代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嘉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0元,保全费532元,合计1072元,由原告东莞市嘉代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伦雪莹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桂朱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0493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嘉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复兴路33号金铭国际工业模具城20栋2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34824907L。

法定代表人:陈小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唱,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合力盈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太公岭村渭东路78号B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221K41T。

法定代表人:许家华。

原告东莞市嘉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合力盈丰五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嘉代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以被告东莞市合力盈丰五金有限公司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嘉代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嘉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0元,保全费532元,合计1072元,由原告东莞市嘉代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伦雪莹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桂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