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3310号罪犯戴启祥,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分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戴启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35万元(已交付15000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戴启祥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余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7)赣01刑更74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6日在江西省南昌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代表胡继宁、邹长军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以平、李蔚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戴启祥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戴启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6月至2019年2月,获得监狱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本次减刑交付财产14000元予以没收已上缴国库,原审判决认定案发后其退清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戴启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戴启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4日起至2024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