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2财保293号
申请人: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邵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白云路**。
法定代表人:何小勤,该行董事长。
被
申请人:何祥生,男。 被申请人何祥生共欠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之前转移或隐匿财产,以确保生效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何祥生在银行的对应本息数额的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何祥生在银行的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基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
书记员 陈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