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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83民初7276号

寿光市营里镇孙家庄村民委员会与崔兴大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寿光市营里镇孙家庄村民委员会;崔兴大;崔永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3民初7276号

原告:寿光市营里镇孙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寿光市营里镇孙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783B48605324L。

法定代表人:杨正滨,村主任。

被告:崔兴大,男,197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第三人:崔永法,男,194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现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兴强,男,197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系第三人次子。 原告寿光市营里镇孙家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崔兴大、第三人崔永法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三人崔永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兴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寿光市营里镇孙家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崔兴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寿光市营里镇孙家庄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来祥

审 判 员  国仁团

人民陪审员  赵建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姜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