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03执804号
被执行人:林某,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林某刑事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林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理财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某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曲顺意 执行员 葛 威 执行员 王瀚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