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603执804号

申请执行林某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林某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03执804号

被执行人:林某,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林某刑事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林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理财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某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曲顺意 执行员  葛 威 执行员  王瀚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