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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502民初174号

李秀珍与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秀珍;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02民初174号

原告:李秀珍,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鹰,广东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锦莲,广东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公园路西小区7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761583204F。

法定代表人:许忠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珍诉被告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由于本案案由为劳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需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纠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李秀珍负担。

审判员 陈  文  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颜卫东(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