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1刑更3228号

刘爱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爱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3228号罪犯刘爱佳,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2009)余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爱佳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已交纳6000元),追缴所得赃款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刘爱佳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赣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赣监刑执字第40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以(2013)洪刑执字第2635号、(2017)赣01刑更1969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爱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19年2月,获得监狱新表扬4次。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刘爱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爱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2029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