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29执926号
申请执行人:王兵,男,汉族,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李西燕,女,汉族,住嘉祥县。申请执行人王兵与被执行人李西燕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06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调解书的确认及王兵的申请。被执行人李西燕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兵抚养费16000元,并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据查在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西燕在2015年已履行4000元抚养费,现一次性交付三年抚养费12000元,申请执行人王兵对2019年以后直至孩子成年的抚养费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李西燕对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吉岗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岳贤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