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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29执926号

王兵、李西燕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9-26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王兵;李西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29执926号

申请执行人:王兵,男,汉族,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李西燕,女,汉族,住嘉祥县。申请执行人王兵与被执行人李西燕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06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调解书的确认及王兵的申请。被执行人李西燕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兵抚养费16000元,并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据查在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西燕在2015年已履行4000元抚养费,现一次性交付三年抚养费12000元,申请执行人王兵对2019年以后直至孩子成年的抚养费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李西燕对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吉岗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岳贤鹏 关注公众号“”